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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加班过劳在单位宿舍死亡,为何未被认定工伤?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3 13:55)    点击:35

江苏苏州,23岁小伙小徐打工期间不幸在宿舍猝死,家属发现小伙生前曾长期、连夜加班,向用人单位索赔百万元。公司:最多人道主义赔10万。那么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小徐是在休息时间内在员工宿舍猝死的,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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