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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0 13:26)    点击:22

担保合同需要由担保人和被担保的人来进行签订,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之下实施,如果存在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合同的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对于此合同就算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合同是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网友咨询: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律师解析: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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