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有效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13:05) 点击:28 |
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都是这样的条款:当年的年休假必须在当年休完,逾期作废。有些公司可能稍微仁义一些:原则上,当年的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因故未能休完的,应在次年的第一个季度休完,否则逾期作废。 网友咨询: 公司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有效吗? 律师解答: 无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可见,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 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律师解析: 如果单位考虑到生产的实际而不能安排员工放年假,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公司需要给予员工3倍的年假报酬; 单位不给休年假,也拒不支付年假法定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求助当地劳动保障局,一经核实,单位将被责令整改,员工年假工资如数归还,单位还需要加付赔偿金; 如若企业躲避归还年假工资和赔偿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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