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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和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5 13:10)    点击:16

主动辞职和被辞退在日常工作中都非常的常见,那么,被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区别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员工被辞退和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1、定义不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2、行为主体不同。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职工与单位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职工主动,就不能构成辞职;不是单位主动,就不能构成辞退;

3、程序不同: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

4、辞退和辞职涉及的经济偿付不同。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违法引起的,则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是单位非法辞退职工,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公司辞退,可以享受失业金:主动辞职不能享受。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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